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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与陈**及吴**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芦**因与被上诉人陈**及原审被告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叶城县人民法院(2014)叶*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芦**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叶城县人民法院(2014)叶*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叶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8元,退还上诉人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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