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芦**因与被上诉人陈**及原审被告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叶城县人民法院(2014)叶*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芦**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叶城县人民法院(2014)叶*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叶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8元,退还上诉人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