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诚**限公司、新疆诚**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与阿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新疆诚**限公司、新疆诚**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新疆诚**限公司、新疆诚**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称:2014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有纠纷双方提交乌鲁木**克苏分会仲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1月26日双方进行结算并就合同的履行达成《材料款抵购房款合同书》,约定以房抵款,双方债务抵销。依据该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应在合同签订地阿克苏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据此,申请人认为该合同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形成的补充合同,该合同中与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视为对买卖合同的变更,其仲裁条款即丧失效力。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答辩称:《材料款抵购房屋款合同书》不是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只涉及用房屋抵扣500万元钢材款时具体履行的问题,且该协议也未实际履行。故我公司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申请人新疆诚德**克苏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对提供的产品价格、规格、数量、支付方式等作出约定,同时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提交乌鲁木**克苏分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已实际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新疆诚**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签订了材料款抵购房屋款合同书,约定阿克**有限公司以500万元钢材材料款抵购新疆诚**限公司所承建的由阿克苏金**责任公司开发的碧水龙庭小区、金桥学府小区楼盘的商品房,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500万元钢材款的债务抵销。该合同还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本合同签订地阿克苏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后阿克**有限公司为解决纠纷,向乌鲁木**克苏分会提起仲裁,新疆诚**限公司、新疆诚德**克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诚**限公司、新疆诚**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对合同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提交乌鲁木**克苏分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材料款抵购房屋款合同书中又约定对合同争议协商不成的,交本合同签订地阿克苏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故仲裁协议应属无效。申请人新疆诚**限公司、新疆诚**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疆诚**限公司、新疆诚**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与阿克**有限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预交),由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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