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与被告乌鲁**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对被告乌鲁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退还原告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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