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乌鲁木**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与被告乌鲁**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侯**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已预交70元)由原告毋**负担;退还原告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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