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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和布克赛**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和布克赛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有待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受理费32000元,应减半收取16000元(退回16000元),由原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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