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巴州**限公司诉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州**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巴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巴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巴州**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