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诉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蒋*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蒋*现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89.11元,退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信阳市**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程有限公司,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袁*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袁*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库尔**有限公司与新疆**限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程公司与新疆双赢房地**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曹团结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周**、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朱**、童**、中国人**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光献诉禹付义王建波伊犁金兴**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