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朱**、童**、中国人**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朱**、被告童**、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6元,全额退还原告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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