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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诉王**、尼**教育局、伊犁州**限责任公司、伊犁州**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王**、尼**教育局、伊犁州**限责任公司、伊犁州**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准备不充分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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