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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华**责任公司与林菊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菊花与被上诉人昌吉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林菊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林菊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上诉人林菊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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