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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常德**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郭*合诉被告常德**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常德**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4元。原告承担94元,退给原告9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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