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与被告赵**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已预交7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魏**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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