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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多梅诉田小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已预交),由原告王**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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