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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新世**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冠**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冠**限公司因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新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新世**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本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7)乌中民四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新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案件重审过程中,广东冠**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5)乌中民四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诉。新疆新世**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新世纪成功**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新世**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新疆新世**有限公司已预交8250元,新疆新世**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减少反诉请求数额),由新疆新世**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850元由本院退还新疆新世**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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