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节亦及申请人周**、库尔**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金节亦及申请人周**、库尔**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金节亦及申请人周**、库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31日经乌鲁木齐市天**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周**、库尔**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金节亦欠款800万元,于2016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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