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兵团农资第一经销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存与被告兵团农资第一经销部、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1月18日10时30分开庭,因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邮件于2015年11月12日被退回。该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69.4元(均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存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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