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乌**市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以证据不足需补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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