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三初字第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