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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有限公司与新疆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58元,减半收取1929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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