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方**、方志红诉被告王**、奇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方**、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杨**、方**、方**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李**与贺玉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农业生产**任公司与中农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库丽霞提·伊曼扎木与中国人**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某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新疆**限公司与门馥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达**与白光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厄尔斯汗u阿比西与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