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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史**、被告人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0月29日16时30分,被告人郎某某、徐某某在阿克苏市某小区将净重1.8克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被当场抓获。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两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证人证言、两被告人的供述、扣押清单、称重及毒品检验报告、物证采集清单及鉴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立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同时结合本案侦破手段,以及被告人郎某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立功情节,本院决定对两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三、冰毒1.8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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