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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与木垒县英**民委员会、刘**、木垒县英格堡乡人民政府种植回收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简称盘龙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木垒县英**民委员会(简称马场窝子村)、刘**、木垒县英格堡乡人民政府(简称英格堡乡政府)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人民法院(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盘龙合作社申请再审称:我社从未与马场窝子村委会达成过任何的协议,原审判决采信被申请人单方制作的未经我方签字认可的会议记录作为定案依据,违犯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4月6日,再审申请人盘*合作社与被申请人英格堡乡政府签订土豆种植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盘*合作社作为甲方以每公斤0.7元的价格订购乙方英格堡乡政府248亩地的土豆,乙方种植土豆所需的种子款由甲方负责提供。合同签订后,英格堡乡政府安排所在辖区马场窝子村、街街子村、英格堡村三个村的村民种植,2012年4月盘*合作社送货上门。后农户在切种时发现有坏的情况,种植后生长出的土豆苗又有死的现象,农户不断的向英格堡乡政府反映情况,经木**科站两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现场查看,认为是因种子带菌播种引起,属种子晚疫病。经协调,2012年6月英格堡乡政府、马场窝子村委会与盘*合作社达成盘*合作社不向马场窝子村委会、种植土豆村民追要种子款,种植土豆村民不再要求盘*合作社赔偿损失,马场窝子村委会负责安抚农户,英格堡乡政府和盘*合作社签订的土豆种植购销合同自行终止的口头协议,并制作了会议记录,盘*合作社工作人员参加此次协调会。盘*合作社与被申请人达成互不追究责任的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马场窝子村委会、种植土豆村民已履行协议约定,据此,原审判决认定该口头协议事实存在并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盘*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盘龙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奇台**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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