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奇台县**限责任公司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5)奇民一初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奇台县**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被上诉人穆**的法定代理人阿**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奇台县**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15)奇民一初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