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谢*甲、被告彭*、被告谢*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甲、被告彭*、被告谢*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谢*甲、被告彭*、被告谢*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及邮寄送达费250元,均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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