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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自治州分公司与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巴州分公司)诉被告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电信巴州分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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