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巴州分公司)诉被告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电信巴州分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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