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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