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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鄯善县国土资源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莫**因与鄯善县国土资源局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吐中民立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莫萨·色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莫**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莫**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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