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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来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来因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秦*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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