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丙诉被告宋*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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