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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张**诉被告王**、被告卫**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张**诉被告王**、被告卫**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两次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卫**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2006年12月,原告孔**与被告王**签订托管经营协议,合作经营饲料生产。协议规定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债务和亏损双方各担百分之五十,经营之初,无经营资金,以公司名义无法得到贷款,经协商以原告个人名义贷出款项,企业再借用原告的款进行生产。由于投入大、回报小,被告见效益差,便私自将光明饲料公司场地租给他人,向法院主张解除合作协议。现原告贷款逾期,无法偿还。二原告借给合作企业的资金余额达到80万元,根据合作协议,二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1、二原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不应在同一个案件中起诉;2、张**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我们借的是“张建平”的钱,而不是“张**”的钱;3、被告王**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其是法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任何责任;4、诉状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另外原告已将企业多支取了几十万元,从实质上不欠原告钱。本案名为借贷,实为托管合同经营,应将该合作清算后再作出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2日,原告孔**以个人名义与被告王**以卫辉市**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名义签订托管经营协议,协议主要载明;“甲方王**、乙方孔**,甲方委托乙方全权托管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管理,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设备、场地、电力等生产条件……;协议从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担,协议签订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共同负担。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经营利润双方按5?5分成,经营中发生亏损按5?5承担等内容”。期间,原告孔**及其妻张**向光明牧业公司投入部分资金80万元。2010年8月18日、2011年2月18日因双方联营合同纠纷,被本院及新乡**民法院判决解除托管经营协议。现判决书已生效。原告孔**及其妻张**现以托管协议内容,按5?5要求被告王**及卫辉市**限责任公司承担借款4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托管经营协议,实际是联合经营协议,原告孔**与其妻张**名为借给被告公司款项,应为其投资款项,按双方协议: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经营利润双方按5?5分成,经营中发生亏损按5?5承担责任。根据新巨会审(2010)第57号对卫辉市**限责任公司从2006年11月至2008年3月的经营收入、费用,利润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结论为:卫辉市**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单据等相关材料未能客观反映该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所以对该期间的真实收入、费用、利润情况无法作出明确的结论。现原、被告经营期间的账目未清算,在双方未清算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按5?5承担投资款40万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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