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新乡**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乡**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乡**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