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乡**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乡**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新乡**限公司、郭**与郭**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新乡**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新乡**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新乡**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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