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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时某某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时某某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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