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613-1号、2015年4月25日(2015)扶民初字第61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豫G96035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河南万**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A9SH76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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