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李国防、焦**、河南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8元,减半收取3884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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