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与新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华诉被告新**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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