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华诉被告新**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新乡**有限公司因与王**、张**、王*、高岳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郭**诉新乡**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