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龙诉被告河南一**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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