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