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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9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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