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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甲因与被申请人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终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甲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改判理由不充分。现又补充新的证据,要求依法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并未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理由成立。

综上,李*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甲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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