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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8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CE3663(挂车号为辽C883F)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范*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半幅K74+560米处时,由于路面结冰操作不当,车撞到护栏板后翻车,导致副驾驶位上的段某某当场死亡。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段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在事故发生后为被害人垫付了2万元丧葬费及住宿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被害人的近亲属已通过诉讼方式得到肇事车辆承保公司的足额赔偿,对孙某某表示谅解,孙某某家庭负担沉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CE3663(挂车号为辽C883F)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范*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半幅K74+560米处时,由于路面结冰操作不当,车撞到护栏板后翻车,导致副驾驶位上的段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段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辽CE3663(挂车号为辽C883F)号肇事车辆投保的安邦**支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段某某的近亲属605468.2元,被告人孙某某支付被害人近亲属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18日4时50分许,其驾驶挂靠在海城**有限公司的辽CE3663(挂车号为辽C883F)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去西安送货。由大广高速转到范*高速后行驶了五六公里,发现车辆打滑、失控,撞到右侧护栏翻到沟里。事故发生前其雇佣的驾驶员段某某在驾驶室后铺休息。事故后未发现段某某。其向后面一辆大货车司机借了手电筒,在右侧沟里看到段某某被车头右后轮压着,就让货车司机帮其报了警。急救车上的医生到场后说段某某已经死亡。之后其回到辽宁,没有到安阳高速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后被上网追逃。直到在偏岭镇被民警抓获。

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丈夫段某某均系再婚,段某某有女儿段某甲、母亲王**。段某某给孙某某当司机。2013年12月16日11时许*某某打电话说准备出车去送货。18日8时许得知段某某在安阳出了交通事故。

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8日4时50分许,其驾车从濮阳沿范辉高速行驶六七公里后发现车辆翻倒在路中间,将路堵塞。其和后面的大货车靠边停车。其将右侧沟边的人拉上来,并替该人报了警。该人向货车司机借手电筒到沟里去找他朋友,后来听他说他朋友被压在车轮下,已死亡。

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段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的辽CE3663(挂车号为辽C883F)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后现场及周边情况。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后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安阳**民法院(2014)安**二终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发生后被害人段某某的近亲属已获得赔偿款625468.2元(包含被告人孙某某垫付的2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证明及被抓获经过证明等。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为被害人的近亲属垫付费用2万元,且被害人的近亲属已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2016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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