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范**诉被告中国平**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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