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朱**、朱*与被上诉人林州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赫小生于2015年4月28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州市**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5年6月19日,鹤壁**民法院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高**、朱**、朱*的诉讼请求。高**、朱**、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15日,高**、朱**、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朱**、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高**、朱**、朱*撤回上诉,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高**、朱**、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