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农场四分场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姬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浚**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浚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河南省**四分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河南省**四分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四分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四分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省**四分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