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孟**与被告李*、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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