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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鹤壁市**管理处、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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