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姬雁南与濮阳市**务有限公司、东风标**融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朱**、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安**、濮阳市**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宣军与安**、濮阳市**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尚与安国朋、濮阳市**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壁中心支公司与贾**、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邹*、邹远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壁中心支公司与冯**、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赵**、邓**、宋**、宋**与鹤壁市**管理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鹤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联合会不服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