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赵**、邓**、宋**、宋**诉被告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赵**、邓**、宋**、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赵**、邓**、宋**、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赵**、邓**、宋**、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