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贵诉被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行政违法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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