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行政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贵诉被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行政违法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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