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鹤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联合会不服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鹤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联合会不服行政征收决定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鹤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鹤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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