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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汤**与被上诉人李**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汤**因与被上诉人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及其委托代理人晁**、成爱武,被上诉人李**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30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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