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中**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洛阳中**有限公司因与三门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份有限公司、侯**、刘**、侯**银行承兑担保合同仲裁案,申请人洛阳中**有限公司向郑**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郑**委员会将该案申请资料移送本院要求保全。

请求情况

申请人洛阳中**有限公司申请称,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保障生效裁决的顺利执行,申请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有限公司厂区内二条果胶生产线设备及厂房、办公楼;银行账户(两个);侯**持有的富元**限公司的股权;侯**名下证号为1401001036-1的房产。总保全财产价值10907254元。并由郑州银**洛阳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在10907254元标的额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三门峡**有限公司厂区内二条果胶生产线设备及厂房、办公楼;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被申请人侯嘉琛持有的富元**限公司的股权;查封被申请人侯国庆名下证号为1401001036-1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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